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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招标 两次质疑

2015年8月的上午,某市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其医院的心电网络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开标现场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到场并参与了开标。


  这四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26.3万元、B公司19.8万元、C公司13.5万元、D公司18万元。最终报价最低的C公司并没有如愿中标,而是价格相对“正常”的D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采购中心就收到了质疑函,不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为什么不是报价最低的C公司提出质疑,而是B公司呢?B公司在质疑中称,预中标单位D公司投标的产品具有重大技术偏离,该产品未获得招标文件要求的软件产品通过IHE数字心电诊断系统必需的三个集成模式以及区域心电的四个集成模式的专项测试,只是获得个别功能角色证书,并提供了IHE官方网站的查询地址,希望采购中心进行核查。


  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又通知参与此次评标的三位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查,发现确实如B公司所说,D公司的投标文件里技术参数响应表上对这七项指标都是响应的,但是在后面提供的证书上却玩起了障眼法,没有提供完整的七张IHE2014年测试功能角色通过证书,只有三张。采购中心在IHE官方网站上又进行了核查,证实了D公司确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随即找来D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当场确认。最终,经过评委们的一致认定,D公司在此项上应扣除两分,综合评分被B公司以一分的微弱优势进行了反超,预中标单位变成了B公司。


  本以为此事到此能尘埃落定,没想到在采购中心重新发布了中标公告后,又收到了D公司的书面质疑。难道是这两家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这次D公司的质疑内容是:C公司的报价过低,很可能低于成本价,应为无效投标。若C公司为无效投标的话,那么C公司的价格分就不能作为基准分满分,而是应以D公司的报价分作为基准分,由此以来,D公司在价格分上又能超过B公司,很可能中标。


  对此,采购中心认为既然C公司并没有成为中标候选人,那么D公司就不能对C公司提出质疑,这是从没碰到过的事!


  监管部门在了解此事后,对采购中心的做法并不赞成。既然D公司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提出了质疑,我们就应该认真对待。最终,采购中心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请教软件方面的专家、C公司作出书面澄清后,认为虽然C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公司,但是并不存在明显低于成本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是无效投标。

  案例分析

 为什么一个金额不大的项目竟然会出现两次质疑?如果第一次评标时评委们能对投标文件进行复查,是不是能发现B公司投标文件前后内容的不一致而避免质疑?D公司的第二次质疑是否有道理?C公司到底是不是无效投标呢?一连串的问题向我们抛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评委是评审工作的裁判,《政府采购法》对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评委业务素质的高低、职业道德水准、能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都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成效。本案中,因为评委们对投标文件没有仔细复查而导致了错误的评分,本属于可避免的错误。这中间质疑、答复而耽误采购人项目进展造成的损失又有谁来负责?因此,强化评委职业素养也是势在必行的。


  采购中心认为D公司不是对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而欲拒绝的做法也是欠妥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质疑的权利,也没有限制质疑的主体必须是中标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部门对此质疑当然得受理。


  本案中,C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公司也值得我们深思?《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本项目是一个设计、集成和软件开发项目,其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的投入和一些办公经费开销,成本比较难核准。C公司对此事也做出了书面澄清,认为他们的软件是成熟的,省去了前期的软件开发成本,并且有丰富的类似项目和许多成功案例,其报价并没有低于成本价。最终,D公司也欣然接受了政府采购中心的解释,没有再进行投诉。在很多案例中,经常会出现个别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情况,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建议在开标时,对报价过低的供应商有低于成本价的嫌疑时,评标委员会就应该在评标现场要求其用书面形式进行低价说明。如果供应商没有合理的理由,评标委员会不应接受此说明,同时将该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投标,如果供应商能够提出合理理由并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应接受低价说明并予以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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